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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1次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到本屯黄某林家里劝其已醉酒的胞弟黄××回家,当兄弟两人走出院子外时发生争执继而对打,在对打过程中,黄某乙捡起一石头把黄××打倒在地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被告人黄某乙又返回刚才打架的地方时,受到黄××威胁,其不服,就跑进黄某林家里的厨房拿一把菜刀出来向黄××乱砍一刀,即跑回自家旁把菜刀扔进屋旁的竹丛中,之后把黄××打伤之事告诉其胞兄黄某丙,黄某丙走到打架的地方时,看见黄××受伤,就叫黄某业、黄某林将黄××抬到本屯通往二王屯的村路边放,不久后,黄××死亡并被其家属埋葬。经法医鉴定,黄××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黄××、黄××、阮××、黄××、黄××、黄××、张××、黄××、黄×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刀具辨认笔录及照片、黄某林辨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生物物证鉴定书、黄某丙等人的刑事谅解书、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受到被害人语言威胁后,由于害怕其及家人受到侵害,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黄某乙自愿认罪,并且被害人黄某笛存在重大过错,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吕德钦

审判员黄某合

审判员唐义大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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