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天水忠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干部,住(略)。
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故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各自的衣物用品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原告马某返还给被告刘某金伯利钻石戒指1枚(价值4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冯爱华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