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北省献县胜庆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住(略)。
被告:天水宜居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装饰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石马坪金宇花苑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天水宜居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装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亚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x.5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天水宜居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装饰公司签订了《建筑物资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的租赁站向被告提供吊篮、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由被告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某某依约给被告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给原告刘某某支付租赁费。为此,原告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水宜居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装饰公司在201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原告刘某某支付租赁费x元,其余租赁费及违约金原告刘某某予以放弃。
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46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亚红
二O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