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请被告杨某某清偿拖欠的劳务工资3610元及利息361元,并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被告雇佣原告在杨某寺乡X村后山开荒造林,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3610元一直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