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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辰民一初字第705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溆浦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包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系被告姨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一中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文伟,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受理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志成,X年X月X日出生,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8年12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康佳21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棉被2床、木架子床1张及2万元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包某某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蔡均霖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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