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内退职工,住(略)。
被告金某某(又名金某秀),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自行协商处理,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山
审判员钟广应
审判员刘某和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