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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金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辰民一初字第697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内退职工,住(略)。

被告金某某(又名金某秀),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自行协商处理,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山

审判员钟广应

审判员刘某和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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