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沪铁执字第74-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大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路X弄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相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42,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去向不明,且未发现银行存款信息。现仅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机动车(车牌号x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x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工商资料、调查材料、银行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审判员江涛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寿峰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