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戊(又名徐X)。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己(又名邵X)。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庚。
七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其勇,滑县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辛。
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徐某戊、邵某己、徐某庚七人因与被上诉人邵某辛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某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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