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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75号周某某与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电脑大市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75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

被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电脑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电脑大市场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通过连续续签租赁合同的形式,自1998年起至今已对被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电脑大市场一楼X号门面租赁经营达11年之久,在2006年7月28日双方续签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但被告剥夺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而违约。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楼X号商铺享有优先承租权。

经审理查明,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电脑大市场就一楼的另外一个门面已签订了租赁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中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电脑大市场补偿原告周某某x元整,从原告应给付被告的租金中抵扣。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给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博

审判员张京江

审判员黄爱武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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