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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某甲、邢某乙与被上诉人朱某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鑫,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司法局黄某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邢某甲、邢某乙与被上诉人朱某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朱某某、韩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婚约财产共计x元。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邢某甲、邢某乙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某甲、邢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彭鑫,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法成(又系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正月15日原告朱某某之子即原告韩某与被告邢某甲之女即被告邢某乙经朱某X、朱某X介绍订婚。于2009年农历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后,二原告按农村风俗经介绍人朱某X、朱某X送给二被告大礼x元、端茶钱600元、见面礼600元,经介绍人朱某X送给二被告房屋折款x元、衣服钱2000元、三金1000元。在举行结婚仪式当天,二原告经介绍人朱某X送给二被告上车礼6000元。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被告邢某乙离开原告韩某家,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双方发生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韩某与被告邢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就属于此种情形。因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双方已于2009年农历3月16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已同居生活,二被告酌情返还二原告彩礼款x元比较适当。对二被告的辩称意见无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邢某甲、邢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韩某彩礼现金x元。二、驳回原告朱某某、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邢某甲、邢某乙负担800元,由原告朱某某、韩某负担370元。

邢某甲、邢某乙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款项为赠送的,不是索要,原审判决返还4万元没有依据,且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致上诉人身心受折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朱某某、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彩礼款事实清楚,判决返还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婚约财产数额是多少,该款应否予以返还。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有:照片3张,调查笔录3份,自书证言5份,诊断证明1份,购货凭证1份,收到条1份,光盘两张。以此证明,韩某殴打邢某乙和邢某甲、邢某乙出资购买了嫁妆及嫁妆的种类等。

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照片、诊断证明、调查笔录、自书证明及光盘内容都与本案无关联,对上诉人购买的嫁妆(家具、电器)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其内容涉及的是韩某与邢某乙发生争议打架的事情,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关于上诉人的嫁妆问题,被上诉人认可,系上诉人方购买。因本案原审中未涉及嫁妆问题,被上诉人亦不同意用嫁妆抵消婚约财产款项,上诉人对此可另行主张,上诉人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邢某乙与韩某经人介绍订婚,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朱某某、韩某给付邢某甲、邢某乙的彩礼款,虽然不是邢某甲、邢某乙方索要,但送彩礼的行为,系按照当地的习俗所给付。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婚约财产所涉及的款项。原审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韩某是否殴打邢某乙的问题,对此,二审中邢某乙提交了多份证据,但其所举证据涉及的是健康权问题,属侵权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健康权问题不属本案审理的范畴。另,关于邢某乙嫁妆的问题。二审中邢某乙、邢某甲举证证明邢某乙的嫁妆系上诉人方出资购买,但嫁妆问题原审中未涉及,二审中被上诉人虽然认可邢某乙的嫁妆系上诉人购买,但对邢某乙嫁妆的具体种类、数量、新旧程度及现状无法确认,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综上,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按照习俗给付上诉人彩礼款的事实清楚,判决上诉人酌情返还彩礼款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上诉人邢某乙、邢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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