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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249号陈某某与株洲湘银房地产有限公司、醴陵浦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249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现暂住株洲市银城大酒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进文,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湘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醴陵浦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醴陵市人,醴陵浦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现住湖南省醴陵市X镇X村跃进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株洲湘银房地产有限公司、醴陵浦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谭鹏飞

审判员杜敏

代理审判员喻苗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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