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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昂诉王永恒、石爱玲、王登福、安阳市永安街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段某某(系原告的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系原告的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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