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人,本科文化,湖南省郴州711矿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永忠,湖南众望归(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重光,湖南众望归(略)事务所(略)。
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湖南省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1954年12月23日,汉族,湖南永兴县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郴州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以待房屋产权证办好之后再考虑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29.5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小卫
审判员陈江生
审判员张莲英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