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府谷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借款期限半年,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款到期后,原告数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辨某,原告所(略),但我一次性无力给付,分五个月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自愿于2010年8月18日前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于2010年11月18日前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