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文盲,住辰溪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泽勋,湖南怀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职工,大专文化,住(略)。
辩护人邓某某,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瑶族,干部,大专文化,住(略)。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职工,大专文化,住(略)。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瑶族,职工,大专文化,住(略)。
自诉人米某某以被告人罗某某、向某某、黄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以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8年8月4日向某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米某某于2009年5月15日以被告人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米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唐美显
审判员张文香
代理审判员张梦萍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