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
被告上海某三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三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祝某衣物损费人民币36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三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