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桑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被告马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桑某、王某、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62.5元由原告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