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黄某乙
被告徐某
被告黄某乙
被告黄某乙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乙系被继承人沈某与被告黄某乙子女,被告徐某系被继承人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原告黄某斌系原告黄某乙之子。被继承人沈某于2009年11月17日死亡。2010年11月,原告黄某乙、黄某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村X号107-X室房屋归黄某乙、黄某斌、黄某乙按份共有,其中黄某乙占二分之一,黄某斌占三分之一,黄某乙占六分之一;
二、黄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某、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折价款各人民币3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黄某乙、徐某、黄某乙、黄某乙均等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