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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2010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略),2010年7月1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略),2010年7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淇县邮政局办公楼改造工程承包商赵××x元人民币。

2、2008年上半年和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浚县X镇支局建筑承包商周××5000元人民币。

3、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鹤壁市邮政局投递网系统改造承包商田××9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涉案赃款已退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田××、赵××、周××证言,任职文件、退赃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淇县邮政局办公楼改造工程承包商赵××x元人民币。

2、2008年上半年和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浚县X镇支局建筑承包商周××5000元人民币。

3、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鹤壁市邮政局投递网系统改造承包商田××9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将涉案赃款已退缴侦查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田××、赵××、周××的证言,任职文件、退赃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出全部赃物,可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受贿所得赃款计x元人民币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素英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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