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乙(魁),男。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陈某甲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陈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有两个儿子,被告为长子。原告及其老伴、两个女儿共分得6亩承包田。由于原告年老体弱,原告与其两个儿子就其承包的土地耕种进行商量,商量结果是其先由被告种4年,然后由原告次子耕种,被告已种4年,现应由原告次子耕种,但被告拒不交出土地。另外被告还把国家应给付原告的土地补助款侵占。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6亩承包地,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被告耕种原告的6亩土地时,对原告及其母亲进行了赡养,且在其母生病住院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同时又在其母去世时,独自办理了母亲的后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有两个儿子,被告陈某乙为长子,陈某军为次子。1991年农村土地调整时,原告及其妻子、两个女儿单独作为一个家庭承包户承包了6亩地、其中原、被告所在村北河东沿4亩,村北河西沿2亩。后由于原告陈某甲的两个女儿相继出嫁,原告陈某甲及其妻子又年迈多病,不能独立耕种其承包的土地。原告陈某甲与其次子及被告陈某乙就其承包土地耕种事宜进行协商。结果是由被告陈某乙耕种原告陈某甲承包的6亩土地,并对原告陈某甲及其妻子进行赡养。被告陈某乙耕种期间,被告陈某乙的母亲生病,被告陈某乙承担了其母住院期间的绝大部分医疗费用。被告陈某乙之母去世后,被告陈某乙又单独出资处理了其母的后事。被告陈某乙之母去世后。原告陈某甲遂又随其次子陈某军一块生活。原告陈某甲要求被告陈某乙退还所承包的6亩地遭到拒绝后引起纠纷。
另查明:在庭审后,原告陈某甲又同意让被告陈某乙耕种其所承包的其村北河西沿2亩土地。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甲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其妻子、女儿作为一个家庭承包户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权利。现原告陈某甲依法要求收回原来交由被告陈某乙耕种其所承包的土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陈某甲同意让被告陈某乙耕种其所承包的其村北河西沿2亩土地,是原告陈某甲对其承包经营权的部分处分,该处分权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陈某甲所承包的其村北河东沿4亩土地。
二、被告陈某乙耕种原告陈某甲所承包的其村北河西沿2亩土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启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李清淮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郭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