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王某甲的母亲。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元成,府谷县华庸(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和她的法定代理人冯某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赵候虎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