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安仁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张某某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31日,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向被上诉人谭某某借人民币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不久,原审被告何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上诉人谭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诉至安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及上诉人张某某偿还借款x元。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作出(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何某某、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原告谭某某借款x元。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2000元;
二、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5000元;
三、上诉人张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4000元;
四、上诉人张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4000元;
五、上诉人张某某于2012年5月1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5000元。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谭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某某负责。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长李开清
审判员段大青
审判员徐作顺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邵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