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山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刘征安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