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现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平,陕西华庸(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其简要事实如下:2007年8月27日,原告王某所有的车掉入河内,后原告雇佣刘某某、赵某某打捞落水车辆,双方并签订打捞大车协议,约定打捞事故车总价款为x元,首付x元,若无法打捞二被告就退还原告首付全部款。签订协议后原告当场交付二被告首付款x元。后二被告未将该事故车打捞上来,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首付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自愿于2010年4月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首付款5000元。
二、被告赵某某自愿于2010年4月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首付款2000元。
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O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