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退休干部,现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原湘南食品罐头厂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李豆豆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诉称,2007年11月19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经多次催讨未果,现特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某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自愿在2009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某的欠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公告费350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平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