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龙严荣,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王志坚,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以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枫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