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27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勇,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9年7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是原告父亲对其婚姻进行干涉,并强迫其离婚,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愿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该撤诉申请确是其本人所写,原告不愿意离婚并申请撤诉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并实施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原告杨某虽系聋哑人,但其同样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权对自已的婚姻表达意愿,现原告不愿意离婚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杨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李颖萍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