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郴仲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郴州市宏生纺织厂。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与郴州市宏生纺织厂劳动争议之郴仲案裁字(2010)第X号裁决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劳仲案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铭
审判员陈新德
审判员罗险峰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曹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