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志仁,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某,无业,现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月30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邹某乙,男,1963年9月15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系被告人邹某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龚文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某,在校学生,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湖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某,农民,住(略)。系被告龚文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住本市赫山区X路X号。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文某、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诉称,因被告人陈某某、文某、邹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龚文某、叶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导致其构成轻伤,九级伤残,其要求以上被告人及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x.5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陈某某、文某、邹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龚文某、叶某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元,合计x元。履行期限:在2009年3月24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某及其家属表示对被告人陈某某、文某、邹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龚文某、叶某某的谅解。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在一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文某
审判员陈某钦
审判员雷蕾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