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尚成(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于2010年9月15日提出延期审理,同年10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泌阳县X乡X村委支书张兴运(已判刑)找到在赊湾乡任林站站长的被告人王某,上报该村委的退耕还林项目测量表时,被告人王某发现该村委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张兴运以解决经费为名,承诺将虚报的退耕还林25亩补偿款分给王某,其中7134.92元被告人王某贪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已将贪污的款额全部退还,对贪污的事实供认,有悔改之意,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田永伟
审判员侯平波
二O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