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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二初字第44号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彭某某诉称,2007年11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于同日约定所欠利息,后虽承诺还款日期,但至今为止,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本息,现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本息。

被告周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讲的是事实。

现查明,2007年11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15万元;同日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利息款x元;2008年3月4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08年10月底前还清本息。至今为止,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于2009年7月30日前共支付所欠原告彭某某本息共计x元;

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彭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曾祥勇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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