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常立彬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