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邓永清,湖南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甲,男,现年7岁,宁远县莲花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柴某乙,男,现年35岁,系被告柴某甲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欧某宁静,女,现年32岁,宁远仁和中学教师,系柴某甲的母亲。
被告欧某睿婕,女,现年10岁,岳阳市中小学生。
法定代理人欧某某,男,现年36岁(系欧某睿婕父亲)。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柴某甲、欧某睿婕财物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法院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卜牛顺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