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豫x桑塔纳轿车,沿本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X乡南段,因疲劳驾驶,车辆失控,驶入路左将行人左XX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方各项经济损失x元,对其行为被害方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X、王二X、郝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永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对被告人的行为被害方给予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某霞
二О一О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