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秋,被告人侯某某与陈XX(另案处理)、韩XX(已判处刑罚)合谋盗窃。侯某某踩好点后,指使陈XX、韩XX将武陟县第三人民医院药房的一台电脑主机盗走。后侯某某与陈XX将该电脑主机携至郑州销赃。经鉴定,该电脑主机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侯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武陟县第三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杨XX的陈述、证人韩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武陟县第三人民医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侯某某指控成立。侯某某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中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