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林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某(系吴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闽清县全平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吴某某、陈某某、黄某乙、鄢某某、闽清县全平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已还清所欠贷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