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工人,住(略)。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工人,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因被告郑某自愿改正以往缺点,为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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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康亚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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