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建军,河南瑞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窦某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