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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金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武龙宇,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2月份,原告经同事李改会介绍认识被告,同年2月底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同年3月29日被告给原告补写一份借条,其内容是欠现金某万贰仟元整,未注还款日期及利息。后经讨要被告未偿还。

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履行债务义务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况且,被告在向原告出具借条上未注还款日期,该债务属于不定期债务,原告随时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可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于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限被告丁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某某现金x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丁某某上诉称:1、我不是实际借款人,该款是赌债,是不合法的,由于被上诉人与实际借款人不熟悉,让我替他们写的借款条。该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2、原审法院在我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金某某答辩称:1、我不认识上诉人,2009年2月份经同事李改会介绍认识了上诉人,同年2月底上诉人向我借款x元,同年3月29日上诉人给我补写一份借条。上诉人称该款是赌债且其替别人写欠条,难以自圆其说,是为了赖账编的谎言。2、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通知了双方当事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另外,本院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形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某向被上诉人金某某借款x元,有丁某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佐证,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应当清偿。但上诉人未及时向被上诉人履行债务义务,其行为已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债务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传票通知了双方当事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称该借款是赌债且其替别人写欠条,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同时,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向他人书写借条,应当知道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王光辉

代理审判员孙世峰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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