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兴,河南天时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杜某丙、杜某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中上诉人王某甲已提出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且原审法院亦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原审应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请以及相关证据作出裁判,原审以被告对伤残鉴定不予质证为由,对伤残损失的诉请不予审理,有悖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