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X路。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朱某乐
代理审判员尤薇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周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