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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与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X路。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德信电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朱某乐

代理审判员尤薇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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