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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辉,河南金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辉,被上诉人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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