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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91号

原告姚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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