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1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李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