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雷某
被告曹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1303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雷某、曹某于2010年12月7日前赔偿原告张某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雷某、曹某已支付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实付人民币15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雷某、曹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341.30元,扣除被告雷某、曹某应支付的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实付人民币341.3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人民币526.50元,被告雷某、曹某负担人民币52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