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金某招摇撞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初,被告人金某(已婚)冒名金某明,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黄某相识后,谎称其系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民警且单身,假意与被害人黄某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金某虚构单位领导替其拍卖机动车牌照急需用钱的事实,于2010年8月14日,在本市X路、宝山路附近,骗得黄某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在ATM取款机上提取的人民币10,000元;同月16日,在本市X路、四川北路附近,骗得黄某用上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在ATM取款机上提取的人民币6,000元;同月20日,在本市鲁迅公园附近,骗得黄某交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后,独自消费及提款共计人民币1,429元;同月23日,在本市X路太平洋百货附近,骗得黄某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在ATM取款机上提取的人民币9,000元;累计从被害人黄某处骗得人民币26,429元。同月25日,被告人金某在本市X路黄某乙暂住处,又骗得黄某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无线上网卡一张,并将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金某骗取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同年8月30日,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金某在本市某号处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金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陈述笔录;证人孟某、王某某证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浦东新区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银行查询存款通知书、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银行卡明细单;公安机关所作的工作纪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部分赃物影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冒充人民警察,假借谈恋爱名义,虚构事实,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2年5月29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武罡

书记员谢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