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因本案于200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原系本市X路XXX号上海XX电脑屋职工,主管游艺厅游戏币的出售及奖品兑换等业务。2009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X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备用金人民币5000元、当班营业款人民币8000余元据为己有后逃逸。同年6月18日,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李X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XX、曾XX、董X、李XX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书证照片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X系初犯,作案时年纪尚轻,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已退赔了全部赃款,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