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杨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2004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失睦。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2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李则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