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上海某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苏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季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徐卫明
代理审判员王某宝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