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开达(略)事务所(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八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峰、代理检察员曲卫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李彦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建国